综合管理

冷遹纪念馆理事会章程

发布日期:2024年02月02日 | 浏览次数: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二章 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
第三章 理事

第四章 理事长

第五章 理事长会议

第六章 附则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确定冷遹纪念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,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冷遹纪念馆章程》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理事会是冷遹纪念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冷遹纪念馆章程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。

第二章  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
第三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9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
(一) 政府部门代表2名,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;

(二) 社会公众代表5名,包括学校代表、专家代表、社区代表、热心公益人士代表和社会名流,由举办单位和本馆联合推选;

(三) 本馆代表2名,其中馆长一名,为当然理事,另一名由本馆推选产生。

第四条  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
(一) 确定本馆的使命、宗旨,并保障其实现;

(二) 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
(三) 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
(四)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。

(五) 审议本馆的财务预决算;

(六) 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

(七) 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

(八)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九) 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,争取政府、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

第五条 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第六条 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;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举办单位、本届理事会、本馆共同组织,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。

第三章  理事

第七条  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八条  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
第九条  理事任职资格:

(一) 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
(二) 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
(三) 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四) 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
第十条  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 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
(四)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 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
(二) 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
(三)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四)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二条  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
(一)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
(二) 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
(三)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;

(四) 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
第十三条  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第十四条 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
(四) 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
(五)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五条  新提名的增补理事,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
第四章  理事长

第十六条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

第十七条  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,行使以下职权:

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
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
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
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八条  副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任免,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 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
(二) 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
(三)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,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。

第五章  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,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
重大事项如下:

(一) 拟定及修订冷遹纪念馆理事会章程;

(二) 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
(三) 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;

(四) 审议冷遹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;

(五) 审议冷遹纪念馆年度工作报告;

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
(二) 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三) 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
(五)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六)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。